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一般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缺陷:
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
2、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3、“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有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则。
4、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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