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实体性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表明身份的程序性要求。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没有对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并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承担”,实际上混淆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与“取得执法证件”的关系。《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最终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弥补了原《行政处罚法》的缺陷。
二、行政处罚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回避制度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办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是指执法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办理的制度。202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五是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当场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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